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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强宏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强宏,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
  负责人:张正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勤,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强宏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9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姚强宏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不属于消费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程序对涉案合同甲方加注原告,同时《个人贷款合同》为格式合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通商银行上海分行”)未就管辖约定对其特别提示,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或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姚强宏与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争议由通商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通商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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