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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德辉盗窃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姚德辉(曾用名姚欢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7********,贵州省黎平县人,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肇庆市高要区**镇**出租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2日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德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姚德辉伙同“强书”(在逃)带备自制六角匙去到金利镇粤点粤掂餐厅门口,趁无人之机,用自制六角匙撬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女装电动车(价值3079元)盗走。

被告人姚德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德辉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德辉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  梁森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德辉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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