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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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