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慧琳,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利峰,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北厍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男。
原告姚慧琳与被告陆利峰、第三人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因原告申请追加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史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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