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国
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杭某某
赵某某
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尹丽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李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振国,(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某某,(未到庭)。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
以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清,公司经理。
住址:山西省天镇县东门外。
委托代理人尹丽娟,大同市城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负责人袁国辉,公司经理。
住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165号五楼办公用房及底商南面两间室。
委托代理人李杨,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立国,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爱民巷59号。
委托代理人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振国诉被告卢某某,杭某某、赵某某、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以下简称天镇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姚振国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斌、被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政东霞、杭某某和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素花、丁某某、天镇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丽娟、海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四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7850.7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额度限额内予以理赔,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姚振国与另案杭某某及另案卢某某属同一事故受害人,故应由被告丁某某的车辆投保的天镇支公司按各方损失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损失共计225180.75元,另案杭某某损失共计291268.6元(医疗费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31元,残疾赔偿金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5497元),另案卢某某损失共计442679元(医疗费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36元,残疾赔偿金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6908元),故天镇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医疗费项下1733元,残疾赔偿金项下37595元,合计39328元。被告卢某某车辆投保的四平中心支公司按各方损失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另案杭某某损失共计291268.6元(医疗费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824元,残疾赔偿金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4453.5元),被告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姚振国2176元,在残疾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姚振国65546.5元,合计67722.5元。剩余损失118130.25元,由于被告杭某某和卢某某、丁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应由被告投保的天镇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25%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被告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25%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剩余损失59065.24元,由于被告赵某某的车辆在海宁支公司投保有10000元的车上人员险,故海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姚振国10000元。其余损失49065.24元。由于共同事务原告和杭某某向赵某某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杭某某作为司机负有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责任,故被告杭某某酌情赔偿原告姚振国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姚振国3932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二项共计688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姚振国67722.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二项共计97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杭某某赔偿原告姚振国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678元,被告卢某某负担1169.5元,被告丁某某负担1139.5元.被告杭某某负担2339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卢某某负担350元,被告丁某某负担350元.被告杭某某负担7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额度限额内予以理赔,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姚振国与另案杭某某及另案卢某某属同一事故受害人,故应由被告丁某某的车辆投保的天镇支公司按各方损失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损失共计225180.75元,另案杭某某损失共计291268.6元(医疗费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31元,残疾赔偿金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5497元),另案卢某某损失共计442679元(医疗费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36元,残疾赔偿金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6908元),故天镇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医疗费项下1733元,残疾赔偿金项下37595元,合计39328元。被告卢某某车辆投保的四平中心支公司按各方损失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另案杭某某损失共计291268.6元(医疗费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824元,残疾赔偿金项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4453.5元),被告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姚振国2176元,在残疾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姚振国65546.5元,合计67722.5元。剩余损失118130.25元,由于被告杭某某和卢某某、丁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应由被告投保的天镇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25%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被告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25%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剩余损失59065.24元,由于被告赵某某的车辆在海宁支公司投保有10000元的车上人员险,故海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姚振国10000元。其余损失49065.24元。由于共同事务原告和杭某某向赵某某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杭某某作为司机负有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责任,故被告杭某某酌情赔偿原告姚振国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姚振国3932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二项共计688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姚振国67722.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29532.5元。二项共计97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振国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杭某某赔偿原告姚振国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678元,被告卢某某负担1169.5元,被告丁某某负担1139.5元.被告杭某某负担2339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卢某某负担350元,被告丁某某负担350元.被告杭某某负担7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树
审判员:袁俊国
审判员:王雅卿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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