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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华与闵宝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姚文华,女,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闵宝珍,女,193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琪(被申请人子女),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姚文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姚文华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故申请闵宝珍为无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经鉴定,闵宝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被申请人子女一致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之申请,符合规定。另被申请人子女一致同意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监护人,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闵宝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姚文华为闵宝珍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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