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文婷,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百事贝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敏。
被告:深圳中腾云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敏。
被告:周炳宇,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姚文婷诉被告深圳百事贝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贝公司)、深圳中腾云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公司)、周炳宇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文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事贝公司、中腾公司、周炳宇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文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百事贝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63,500元;2、被告百事贝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被告中腾公司、周炳宇对被告百事贝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百事贝公司协商后,向被告百事贝公司筹建中的四川子公司出资20万元,后因被告百事贝公司未能成立四川子公司等因素,经原告与被告百事贝公司协商,决定由被告百事贝公司退还原告出资款及利息,2018年12月27日,被告百事贝公司出具《退款说明书》,约定由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15万元退还原告并支付利息13,500元。因被告百事贝公司未能按《退款说明书》履行,经协商后,2019年6月12日,被告百事贝公司重新出具《承诺书》,约定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163,500元,另补偿两个月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中腾公司、周炳宇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然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只得向本院起诉,望本院依法裁决。
被告百事贝公司、中腾公司、周炳宇均未作答辩。
原告姚文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付款凭证、退款说明书、承诺书等证据;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姚文婷因与被告百事贝公司协商投资其筹备设立的四川省子公司,遂于2017年11月29日向百事贝公司转账20万元。2018年12月27日,百事贝公司出具《退款说明书》载明,原百事贝四川合伙人姚文婷于2017年11月27日向百事贝四川省子公司(筹)出资20万元,现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并与百事贝公司达成如下协商:百事贝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同意退还15万元;百事贝公司将在2019年3月20日前将本金15万元及利息13,500元,共计163,500元退还至姚文婷指定账号。2019年6月12日,被告百事贝公司作为承诺人、被告中腾公司及周炳宇作为担保人共同出具《承诺书》载明,因百事贝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姚文婷出具《退款说明书》,承诺退款事项及违约责任,现因百事贝公司经济周转困难,未能兑现,故百事贝公司特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163,500元,如到期未能支付,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0元,还应承担诉讼引起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担保人对百事贝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三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百事贝公司出具《退款说明书》及《承诺书》,承诺限期退还原告出资款及利息共计163,500元,但到期未付,应依约承担退还相应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被告中腾公司及周炳宇在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承诺对百事贝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证,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中腾公司及周炳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在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百事贝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文婷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63,500元;
二、被告深圳百事贝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姚文婷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深圳中腾云企科技有限公司、周炳宇对被告深圳百事贝智慧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中腾云企科技有限公司、周炳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百事贝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3元,保全费1,6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诉讼费用6,87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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