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新华,女,1949年2月15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姚建华,男,1952年3月14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谷亚华,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姚新华与被告姚建华、第三人谷亚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建华、谷亚华以姚新华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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