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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华与姚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新华,女,1949年2月15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姚建华,男,1952年3月14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谷亚华,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姚新华与被告姚建华、第三人谷亚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建华、谷亚华以姚新华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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