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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星岑与崔荣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星岑,女,1991221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荣根,男,1960914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星岑与被告崔荣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星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被告崔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星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四村XXXXXX(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2XX)东南房间南墙外及西南房间南墙外的空调外机各一台。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四村XXXXXX(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XX)房屋产权人,被告系2XX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被告在其2XX室南墙外安装涉案空调外机两台,其安装存在严重问题。西南房间外的空调外机(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西外机)冷凝水滴水管悬于空中,未接入公共排水管,存在滴水,该空调为窗式空调,平时使用也较少,故滴水较少。而东南房间外的空调外机(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外机)为分体式空调,却未安装冷凝水排放管路,冷凝水直接滴在1XX室天井雨棚上继而滴至天井内,滴水非常严重,原告提供的视频反映的就是东外机的滴水情况,东外机还存在严重的噪音问题。被告称原告改动抬高公共排水管致其无法将东外机冷凝水滴水管接入公共排水管,并非事实,原告从未抬高公共排水管,即便改动也非原告所为,且原告也不可能抬高排水管,否则给自己添麻烦。两台空调外机的滴水及噪音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休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崔荣根辩称,西外机年久失修,早已无法正常使用,同意拆除。原告所称东外机噪音问题,无相应依据,应当由权威机构测定。原告提供的视频反映的确系东外机的滴水,但原告改动抬高原位于东外机下方的横向公共排水管,高于东外机冷凝水滴水管排放口,水不可能往上流,导致滴水管无法接入公共排水管,故滴水也是原告造成的。虽然三、四、五楼的空调外机安装在外墙东侧,与东侧相邻隔墙外墙也装有自上而下的垂直公共排水管,但房屋外墙均可使用,被告安装在外墙西侧系被告的权利,横向排水管原由物业安装,既然系物业安装,被告有权将滴水管接入该排水管,没有必要接入东侧垂直排水管,且垂直排水管位于隔壁202室外墙,冷凝水接入口亦朝向202室,被告无权使用该排水管。东外机正常运作,并未影响原告,不同意拆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1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2XX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被告在2XX室房屋外墙分别安装西外机、东外机,西外机下方外墙铺设有一横向公共排水管,该排水管高于东外机底部。2XX室与东侧相邻方隔墙外墙铺设有自上而下的垂直公共排水管。
  审理中,本院于2018810至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西外机滴水管悬于空中,东外机下沿距1XX室东南房间落地移门顶部约90cm,上沿距2XX室阳台外沿约30cm。原、被告对勘察结果均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表示已将西外机的悬空破损滴水管更换成PPC管,安装于原位置并接入下方横向公共排水管,故西外机滴水问题已解决,不同意拆除该外机。原告认可被告上述改造,但认为无法确认是否已杜绝滴水问题,仍坚持要求拆除该外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关于西外机,被告于审理中已将原悬空的破损滴水管拆除,在原位置重新安装滴水管,并接入公共排水管,且原告亦认可西外机为窗式空调,平时使用较少,滴水较少,故本院有理由确认被告的改造已解决西外机滴水问题,鉴于此,原告仍要求被告拆除西外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东外机,首先,原告主张噪音问题,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以噪音问题要求被告拆除东外机,本院不予支持。滴水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视频内容,东外机未接装有效滴水管,滴水情况确实较为严重,对原告构成妨碍,应予排除。被告主张原告抬高东外机下方的横向排水管,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拆除外机可彻底排除妨碍,但根据常理,2XX室东南房间的空调仍需安装空调外机,而本案排除妨碍解决纠纷的根本在于解决冷凝水滴水,解决滴水问题包括拆机、移机、规划滴水管路等多种方式,并非仅拆除一种方式,若拆除后重新安装仍未解决滴水问题,双方纠纷并未得到实际解决,并易引发再次诉讼,造成矛盾升级,不利于邻里和谐相处,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解决滴水问题,排除妨碍。最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即使产生纠纷,也应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妥善处理,避免纠纷的再次发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荣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消除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四村XXXXXX室房屋东南房间南墙外的空调外机冷凝水滴水问题,排除对同号1XX室房屋的妨碍;
  二、驳回原告姚星岑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崔荣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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