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春华。
委托代理人郭德军、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某某。
被告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覃某某。
原告姚春华与被告丁某某、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姚春华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00元。原告姚春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星
书记员: 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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