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王新
李某某
杨艳江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易县。
委托代理人王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
委托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艳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姚某某书写的借款条据4张及声明一份,是被告李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对付款作出了承诺,其真实、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58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587000元。
案件受理费1010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姚某某书写的借款条据4张及声明一份,是被告李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对付款作出了承诺,其真实、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58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587000元。
案件受理费1010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孙春梅
审判员:林海燕
审判员:温春明
书记员:于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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