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春英,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伟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祝莉,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姚春英与被告许伟峰、被告祝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姚春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姚春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春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春英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