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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春英与许伟峰、祝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春英,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伟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祝莉,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姚春英与被告许伟峰、被告祝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姚春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姚春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春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春英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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