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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东与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晓东,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铭,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奇,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姚晓东与被告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姚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于奇偿还原告姚晓东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0,000元,并向原告姚晓东支付以2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于奇向原告姚晓东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被告于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姚晓东与被告于奇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包括个人生活、生产经营在内的各种理由向原告多次借款。截至2018年4月5日,累计借款金额达279,309元。由于单次借款均无书面借条,在原告主动放弃部分债权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4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原告230,000元,应自2018年4月5日起每月还款20,000元,一年内还清。然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每月还款。故原告又找到被告,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一份借款确认书,载明被告欠原告230,000元,应自2018年6月起每月还款20,000元,到2019年6月前还清。同样的,被告在签订该份借款确认书后,虽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约定每月还款,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过一分钱。到2018年11月,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拒接原告电话。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借款确认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本院查明,被告于奇于2019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已经生效,目前于奇关押在上海市军天湖监狱服刑。该(2019)沪0120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于奇谎称承接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驰公司”)快递订单,诱骗被害人雷家富、李永伟参与合作,后以需要先向快递公司垫付运送费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雷家富、李永伟投资款人民币37万余元、5万余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同原告姚晓东进行了谈话。原告姚晓东称原告很早就从事快递、仓储生意。大概在2011年、2012年左右被告于奇当时所在的鲲驰公司租用原告的仓库,于奇是公司派到该仓库的驻仓人员,双方因为业务关系认识,基本上是工作上的往来。平时,于奇会时不时向原告借点小钱,但一般能按时归还且会付些利息,所以原告对被告一直比较信任。2015年时被告从鲲驰公司离职到北京姿雅睿经贸有限公司工作,他会介绍该公司的一些业务给原告做,原告也会将取得的利润分一部分给被告。虽然在2016年9月份之前被告也一直在向原告借钱,但当时原告考虑到原告正和被告介绍的北京姿雅睿经贸有限公司有生意往来,有利润可赚,而该利润中也有一部分要给被告,所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就一直借给他。
  但在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他想重新启动鲲驰公司的物流生意,但需要原告出钱帮鲲驰公司的物流经理张磊填业务上的资金窟窿,只要原告帮了张磊这个忙,张磊就能把鲲驰公司的物流生意让原告来做。原告信以为真,就将13万左右的钱款给了被告,让他去给张磊填资金窟窿,至于被告有没有拿这13万给张磊填窟窿原告不清楚。后来,被告告诉原告,这13万填不了窟窿,还需要原告再拿钱给他帮张磊填窟窿,同时,被告还利用原告想快点拿到鲲驰公司物流生意的心理,以需要向张磊的上级领导疏通关系为由不断向原告要钱。当原告询问被告物流生意的进展时,被告总是以需要疏通关系或者原告给的物流报价太低需要继续处理为由让原告一直等着。从2016年11月开始到2018年4月左右,被告以需要替张磊填资金窟窿以及向鲲驰公司领导疏通关系才能帮原告拿到鲲驰公司物流生意为由陆续向原告拿了279,309元,但鲲驰公司的物流生意一直没有让原告做到。原告认为,被告就是利用了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并抓住了原告急于想获得鲲驰公司物流生意的心理,以能帮原告弄到该生意为由诈骗原告的钱款,原告在通过一些朋友找其他类似向被告出借钱款的人时,找到了李永伟和雷家富(即(2019)沪0120刑初434号一案的被害人),通过交流才发现被告用的就是同一个骗局,只是诈骗的理由不同而已。虽然被告于2018年4月和6月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借款确认书,但被告并未还过一分钱,其写借条也只是诈骗的一个手段而已,是为了麻痹原告的神经。在写完借款确认书后被告就消失不见了。故原告认为被告一直在欺骗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的其与被告于奇的借款过程以及借款理由,并结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综合分析可知,被告于奇涉嫌利用原告对他的信任并抓住原告急于获取鲲驰公司物流生意的心理,以需要替鲲驰公司物流经理张磊填资金窟窿以及向鲲驰公司其他领导疏通关系才能帮原告拿到鲲驰公司物流生意为由非法占有原告钱款,被告于奇于2018年4月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2018年6月向原告出具的借款确认书,结合于奇出具借条后的实际表现可知,于奇出具借条和借款确认书有可能是其麻痹原告的手段之一。综上,本院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姚晓东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4,997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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