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某与周某某其他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晔,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其他证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12月11日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就此提起上诉。期间,原告撤回了本案起诉。后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准许被告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姚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52元,由姚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杨  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