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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萍与王勤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庭庭审笔录(二)
  时间:2018年9月17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
  地点:奉贤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
  案号:(2018)沪0120民初13072号
  案由: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陈婉青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原告姚晓萍诉被告王勤根、第三人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五四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姚晓萍,女,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王勤根,男,194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虹口区长阳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明,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第三人:光明集团上海五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龙才,男。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第三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沪0120民初13072号原告姚晓萍诉被告王勤根、第三人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五四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张慧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陈婉青担任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代:听清楚。
  审: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
  三:听清楚。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
  审: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需要。
  审: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诉请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诉讼请求:
  
  
  审:被告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代:
  审:第三人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三:
  审:原告是否坚持上次庭审举证?有无新证?
  
  审:被告质证意见与上次庭审是否一致?有无补充?
  被:证1、
  
  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补充?
  被代:没有。
  
  审:原告针对被告举证进行质证。
  原:
  被代:
  
  
  
  审:第三人举证
  三: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
  原代: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代:
  审:现在由被告辩论。
  被: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审:现在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审:第三人发表意见、
  第三人: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原的诉讼请求。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
  
  审: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鉴于庭前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如果庭后有调解意向,可以与法庭联系。
  审:现在休/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章)
  
  被告:(签章)
  
  第三人:(签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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