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聪,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琦。
被告:上海天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波。
被告:常德市天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余琦。
被告:余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郭人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梁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浙江天某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姚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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