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有芹,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进军,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杭州港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朋。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王友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启斌,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姚有芹与被告王进军、杭州港丰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军、杭州港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军、杭州港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有芹撤回对被告王进军、杭州港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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