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民,上海市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姚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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