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姚某,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和县功桥镇xx村委会xx村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清晨,被告人姚某驾驶苏A68289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和县功桥镇鲁堡庙李粮站前往和县白桥镇后港中学,6时26分左右,该车行驶至后港村委会周道仁村南侧村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至该路段左转弯的被害人吴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死者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归案说明、接处警记录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局尸检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周道仁村路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姚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耘
检察官助理:田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86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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