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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环**路沱**小区****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8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五河县**镇**村一赌场内赌博时,与赵家江因赌博事情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殴打赵家江,致使赵家江鼻部受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家江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方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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