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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韩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参军,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韩参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欧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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