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某与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姚某某
卜某某

原告姚某某
被告卜某某
原告姚某某被告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经综合分析评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5月14日,被告卜某某与前期张某某因买楼缺少资金,在原告姚某某处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姚某某贰万元整,¥20、000、00,并由被告签名,现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认为欠购楼款没还属实,但其未给原告出具欠条,并且离婚时未分得该楼房,故拒绝给富,原告诉讼来院。2014年7月18日1被告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的欠条进行鉴定,2014年10月13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05年5月14日《欠条》中欠款人签名处“卜某某”签名与提供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000元购楼款,因有被告卜某某签名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被告卜某某虽然与其前妻离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000元购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卜某某给付原告姚某某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000元购楼款,因有被告卜某某签名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被告卜某某虽然与其前妻离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000元购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卜某某给付原告姚某某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卜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福忠
审判员:曲伟霞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陈晓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