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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周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姚某某,女,1924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康安养老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系申请人之子),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姚某某诉称: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董新彪之母,被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董新彪之妻。2018年9月3日,贵院宣告被监护人董新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某某为董新彪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将董新彪送入金山区民办精神病院,控制其工资卡,对其不管不顾,其患有严重眼疾,被申请人亦不让其出院治疗,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的行为,不适宜再担任被监护人董新彪的监护人,故申请撤销被监护人董新彪的监护权并指定申请人为董新彪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周某某辩称:被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董新彪之妻,被申请人是适格的监护人,履行了监护的职责,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经查: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董新彪之母,被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董新彪之妻,2018年9月3日,本院宣告董新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某某为董新彪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2018)沪0101民特15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董新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9月3日,本院指定被申请人为董新彪的监护人。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然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实侵害了董新彪的合法权益,以及被申请人存在其他监护不力的情况,本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并维护被监护人生活的稳定,不宜轻易变更监护权。综上,申请人姚某某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姚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李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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