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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钱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钟,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某某,女,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钱某某、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受理。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3.60元,由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吴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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