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出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出海路233公里120米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三岔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例会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姚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9年8月12日,姚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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