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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湘潭**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市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姚某某未配合民警检测成功,然后民警通知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血液抽样。

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0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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