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晋A****X号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97.2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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