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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长春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R****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宽城区北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邱家小区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接血样登记表、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贴纸、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材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居住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事项确认书(理化)、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检察官助理:陈禹汐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 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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