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03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粤JH1****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大良和杏坛路口交界处(105国道2603公里9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姚某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3.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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