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3********,汉族,中专文化,上饶市某某局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厂*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周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易瑜,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我院办理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案件。
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退查重报后,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退查重报。
宜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 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通过中间介绍人丁某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以收取票面金额4%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以上饶市森磊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万载县株潭镇合顺造纸厂开具品名为纸或纸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07487.22 元,税额715272.78元,价税合计4922760元;向万载县如平纸厂开具品名为纸或纸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4692803.47元,税额797776.53元,价税合计5490580元;向万载县申德造纸厂开具品名为纸或纸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3384609.4元,税额575383.58元,价税合计3959992.98元;向万载县泰裕纸业有限公司开具品名为纸或纸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3736914. 27元,税额635275. 37元,价税合计4372189. 6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部门已全部认证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上饶市森磊实业有限公司向四家公司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金额16021814.36元,税额2723708. 26元,价税合计18745522. 62 元。上述四家万载公司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及李某、张某、刘某个人账户向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个人银行账号转入4090781元,然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账号转入852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姚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共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事实不清,证明姚某某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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