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29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特情举报称: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室内有人吸毒,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两小瓶白色晶体,经称量:两小瓶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1.87克、2.47克。姚某某又如实供述其租住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号楼**室房间内也藏有毒品。民警随即在该房间卧室床头柜内查获两包白色晶体和一包白色粉末,经称量:两包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4.32克、1.57克;一包白色粉末净重为:4.53克。在该房间厨房橱柜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称量:该包白色晶体净重为:7.34克。
经鉴定,从姚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床头柜上查获的白色晶体4.32克、1.57克、白色粉末4.53克,以及随身携带物品内查获的白色晶体1.87克、2.47克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该房间厨房橱柜内查获的白色晶体7.34克,未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附搜查证、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罚没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检测报告等;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4.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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