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时38分许,被告人姚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粤H2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姚某乙沿县道X425线由西(**镇)往东(**镇)方向行驶,同日1时40分许,行驶至冷坑镇三坑十字路口路段时,提前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实施向北左转弯驶入三坑十字路口过程中,遇东(**镇)往西(**镇)由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粤H**号牌普通二轮车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倒地向前滑行,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姚某甲离开事故现场,于当日04时30分许主动来到交警冷坑中队接受调查。被害人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
2020年1月6日,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20日,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卢某某符合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姚某甲父亲姚某丙生赔偿了人民币38000元给被害人卢某某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姚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姚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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