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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姚某乙,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3日被逮捕;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姚某甲驾驶无悬挂号牌中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D030370****,号牌为粤GW0****)由**圩往**村方向行驶,12时20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镇**村路口路段倒车时,碰撞由龙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车架码:2003****),造成龙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姚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甲无责任。

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符合钝性物体作用骨盆及双下肢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龙某乙、朱某某凤、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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