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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1、谈某某与姚某2、黄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某1,男,193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谈某某,女,1942年1月1日生。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姚某3,女,199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谈某某与被告姚某2、黄某某、姚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1、谈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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