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1,男,193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谈某某,女,1942年1月1日生。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姚某3,女,199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谈某某与被告姚某2、黄某某、姚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1、谈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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