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1,女,194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1936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姚某3,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姚某4,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费军。
原告姚某1诉被告姚某2、姚某3、姚某4、第三人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姚某2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陶伟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