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
原告: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绿臆,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榕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盛某与被告冯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姚某某、盛某负担。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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