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永昌,男,193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燕,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渊,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才明(系原告姚燕丈夫),住同原告姚燕。
被告安徽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侯之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程大四。
委托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进,男,1993年8月21日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祖疆。
委托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与被告徐家山、安徽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瑞泰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芜湖县支公司)、曾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华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家山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9月26日,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以还需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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