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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永昌、姚燕等与安徽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永昌,男,193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燕,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渊,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才明(系原告姚燕丈夫),住同原告姚燕。
  被告安徽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侯之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程大四。
  委托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进,男,1993年8月21日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祖疆。
  委托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与被告徐家山、安徽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瑞泰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芜湖县支公司)、曾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华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家山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9月26日,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以还需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姚永昌、姚燕、姚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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