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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永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振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永福,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姚顺锋(系原告姚永福儿子),住同原告姚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振斌,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汤广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雯,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成,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永福与被告胡振斌、汤广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永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永福负担。

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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