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兴县。
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宗某某与被告车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宗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宗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某某、宗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 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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