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爱珍,女,195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梁,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住,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南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珍与被告姚梁、第三人上海南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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