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瑞,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飞,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昌建,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菊英。
原告姚瑞诉被告谢昌建、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昌建、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拖欠的运输费18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放弃了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物流运输的车主,被告二系物流企业,与被告谢昌建存在经营业务混同。原告根据两被告的指令,在上海市嘉定区间内运输货物,由两被告支付运输费。2016年以前两被告均能按时结算,自2016年初开始,两被告开始拖欠运输费,截止2017年1月,两被告拖欠金额计18860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谢昌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运输费1886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此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谢昌建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18860元的事实;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谢昌建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运输费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运输费及谢昌建承认拖欠运输费的事实;4、谢昌建与姚丽金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被告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姚丽金与谢昌建是夫妻关系。
被告谢昌建、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瑞提供的证据可以佐证其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审理中,原告称2017年1月16日原告与谢昌建进行了对账,总计运输费为28860元,谢昌建表示其中10000元在春节前支付,另18860元出具欠条。为此,谢昌建在2017年1月16日出具了欠条,内容为:“嘉昱物流2016年-2017年1月止还欠姚瑞18860元(壹万捌千捌百陆拾元正)。谢昌建,2017年01.16。”根据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谢昌建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微信支付10000元,注明了短驳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谢昌建以被告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物流经营业务。现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8860元未付,应依法承担支付义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昌建、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瑞运输费188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2元,由被告谢昌建、上海嘉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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