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瑞平,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跃伟,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姚瑞平诉被告王跃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瑞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跃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4日、2015年7月6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6600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涉案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故提出诉请如前。
被告王跃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房款总价62万元,原告于2014年10月5日前支付定金1万元,于2014年10月12日支付房款55万元(含定金1万元),在涉案房屋产权办理至被告名下并配合原告办理好全权公证委托当日支付尾款7万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截止2015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共计62万元。2015年7月6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房款总价62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017年8月18日,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6600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6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另查明,涉案房屋为动迁安置房,由被告王跃伟所有,产证核准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跃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姚瑞平办理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姚瑞平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3,620元,均由被告王跃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孟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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