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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璐与北京读道创意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读道创意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盛永利。
  原告姚璐与被告北京读道创意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原告姚璐因需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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