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皓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维民。
原告姚璐与被告南京皓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5月收到原告姚璐提出的撤诉申请书,原告姚璐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陈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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