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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登全与上海极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建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登全,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极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原告姚登全诉被告王建明、上海极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登全负担。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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