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
郑直和(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罗某
刘某
张胜喜
谷欣
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郑直和,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被告刘某。
被告张胜喜。
被告谷欣。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罗某、刘某、张胜喜、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直和、被告罗某、刘某、张胜喜、谷欣的委托代理人贾瑞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截止到2014年4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2万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又给付原告利息3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姚某依据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被告罗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罗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间返还借款,给付约定的利息,罗某未按约定期间返还全部借款及给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姚某借款92万元人民币,并自2014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万元;
二、被告刘某、张胜喜、谷欣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姚某负担1800元(已交纳),被告罗某负担17000元,被告刘某、张胜喜、谷欣对被告罗某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截止到2014年4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2万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又给付原告利息3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姚某依据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被告罗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罗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间返还借款,给付约定的利息,罗某未按约定期间返还全部借款及给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姚某借款92万元人民币,并自2014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万元;
二、被告刘某、张胜喜、谷欣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姚某负担1800元(已交纳),被告罗某负担17000元,被告刘某、张胜喜、谷欣对被告罗某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魏凤山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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