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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等与姚某某、姚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姚某(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安庆路XXX弄XXX号。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伟,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扬,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刘某某、姚某、胡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姚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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