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姚某(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安庆路XXX弄XXX号。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伟,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扬,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刘某某、姚某、胡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姚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巫建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