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翠娥,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荣虎,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姚翠娥与闫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73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以买火车票、买车、换轮胎、支付手机欠费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以银行汇款、微信转账、代付话费等方式向被告多次交付借款,总额计22739.80元。被告屡次承诺归还上述借款,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民间借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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