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赟,女,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刘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宏波,男,1976年0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白蒲化肥厂宿舍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赟与被告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宏波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赟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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