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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赟与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赟,女,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刘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宏波,男,1976年0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白蒲化肥厂宿舍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赟与被告上海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宏波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赟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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