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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徐某某等与胡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祥,成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国,男,汉族,住磁县。
被告:胡振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姚某某、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胡振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

审判员 石永军

书记员: 董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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